一、推选协商代表
1、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2、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提名,经超过本单位半数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同意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可以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在协商代表中产生。未建立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并经超过本单位半数以上的职工同意后产生。
3、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双方也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工资集体协商小组:其职责是就工资等有关事项及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协议文本的变更、期满续签和双方认为有必要协商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5、协商代表的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这是协商代表最基本的职责;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协商代表在协商前要收集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为集体协商提供有关的依据;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工会和企业的人员进行协调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这一职责讲明集体协商代表除了具有参加集体协商和集体协商协调处理的职责外,还具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的职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发出要约
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当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实施要约包括工资调整幅度,奖金、补贴发放标准,加班工资发放标准,违约责任等。
三 、协商准备
企业与工会双方就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进行磋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在原有工资分配、调整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基础上,初步拟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1、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拟定协商议题。
(1)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2)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人工成本;
(3)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
(7)其他与协商决定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相关的因素。
2、征求企业方和职工对协商意向的意见。
3、形成书面工资集体协商初步方案。
4、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工资集体协商记录员。
四、正式协商会议程序
1、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2、宣布会议议程和会议纪律;
3、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4、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5、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双方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书面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在协调处理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共同进行。
五、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
2、会议审议、通过工资专项专项集体合同的方案;
3、双方首席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可举行签字仪式)
六、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将生效后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工会备案,同时告知企业方面代表。
2、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协商双方应于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相应形式将已经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